时间:2020/12/9 来源:横琴商务局 作者:留名
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发票管理、落实统计工作要求,依法加强税务、统计监管,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我局制定了《横琴新区促进重点总部企业集中办公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现将暂行办法予以公布,请各有关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申报工作。
横琴新区商务局
2017年11月30日
横琴新区促进重点总部企业集中办公
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发票管理、落实统计工作要求,依法加强税务、统计监管,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在横琴创意谷设立“重点总部企业集中办公区”(以下简称“集中办公区”),采取“集中办公、集中配套、集中服务”的方式,为入驻重点总部企业提供“一站式”办公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重点总部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横琴新区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依法纳税;年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批发贸易业年商品销售额达2000万元以上);未占用横琴新区建设用地指标且在横琴新区无自有或租赁办公场所的企业。优先考虑入驻前未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企业。
第四条给予入驻集中办公区重点总部企业“两免一补”政策扶持:
(一)免费提供一定面积办公场地。
1.年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批发贸易业年商品销售额达2000万元以上)的,免费提供面积20-25平方米的办公场地;
2.年营业收入在1亿元(含1亿)以上的,免费提供面积30-60平方米的办公场地。
(二)免费提供一定数量办公设备。按5万元/套标准免费向企业提供办公桌椅、电脑、电话等必要办公设备。
1.年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批发贸易业年商品销售额达2000万元以上)的,提供1套办公设备;
2.年营业收入在1亿元(含1亿)以上的,提供2套办公设备。
(三)给予一定数额营运补助。按10万/人的标准给予企业营运补贴,用于聘请必要的驻区财务、统计人员。
1.年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批发贸易业年商品销售额达2000万元以上)的,每年补助10万元;
2.年营业收入在1亿元(含1亿)以上的,每年补助20万元。
第五条横琴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落实集中办公区场地,设立横琴新区重点总部企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入驻重点总部企业资格审核并报区商务局备案。
第六条横琴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为入驻重点总部企业提供以下日常管理服务。
(一)提供包括注册登记、政策咨询、人才交流、数据支持、公共培训、物业管理等服务;
(二)配套会议室、业务洽谈室、公共食堂、人才公寓等公共服务设施,服务入驻重点总部企业员工;
(三)定期对入驻重点总部企业进行创业辅导、政策宣讲、投融资资源对接等服务;
(四)定期组织入驻重点总部企业财务、统计人员进行业务交流、培训,提高财务、统计人员业务水平。
第七条横琴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指定专人担任政府行政事务服务专员,畅通区各相关职能部门与入驻重点总部企业的联系渠道,为入驻重点总部企业协调办理相关政府事务和其他管理服务。
第八条横琴新区各职能部门对集中办公区的各项行政审批事项,实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采取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等方式,优化流程、缩短时限、提高效率。
第九条入驻重点总部企业应将驻区财务、统计人员名单、联系方式报区税务、统计、财政等行业主管部门备案,依法及时向区税务、统计等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各类经营资料,主动配合集中办公区和各相关职能部门的日常监管工作。
第十条横琴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政策扶持期间每年对企业进行资格复审,定期或不定期对实际办公人员情况进行走访、排查并报区管委会,对审核合格的企业继续进行扶持。
第十一条对于申报扶持政策的企业在复审期间内出现如下情况的,终止扶持政策:
(一)严重违法,被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
(二)将申请扶持的办公用房、设备进行转租、分租、或擅自改变用途的;
(三)未及时准确向统计、税务部门报送相关数据。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横琴新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区管委会,区发展改革局,横琴发展有限责任公司